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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承

作者:南京高考复读来源:南京慧考试复读学校 日期:2019-11-27 08:56

我是参加2020 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省统考、校考、
单招考试等)的考生,本人作如下郑重承诺:
1.我已认真阅读了《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摘要)、《刑法》(摘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相关内容
知晓、认可,并保证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我自愿接受处理。
2.我保证本人所填写及提供的与高校招生考试有关的个人信
息、报名信息、身体状况、奖惩情况、证明材料等真实、准确。
3.若本人参加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等各类专项招生考试,
我保证提供的材料(包括获奖情况、发表作品、成绩信息等)真
实、准确。
承诺人:
考籍号:
身份证号码:
2019 年11 月 日
备注:本联由报名点保存1 年
江苏省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条款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社会和睦相处、共同进步的道德基石,直接关系到国家兴盛和
民族复兴。高考作为国家选拔性考试,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测试,更是一次道德品质的检验。
让我们牢记“珍爱诚信,拒绝舞弊”,努力营造公平守信的考试环境!
一、《考生守则》
1. 严格履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相关内容。
2. 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
其他考试工作的秩序。
3. 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4. 只准携带2B 铅笔、0.5 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小刀、
空白垫纸板和透明笔袋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和其他用品等,否则按违规论处。
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对讲机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
手表(考场内设置时钟,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凡携带者,考前如不交出,开考后一律按违规论处。
5. 考生入场时,场内监考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违规物品,并引导考生使用考务通进行身份
验证。考生须自觉接受检查和验证,并对场内监考员予以协助和配合;入场后,须对号入座,并将
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备查验。
6. 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须检查所得答题卡A、B 卡类型(语文答题卡Ⅰ、Ⅱ和数学答题
卡Ⅰ、Ⅱ均不分A、B 卡)是否与自己应持卡一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和准
考证号等栏目。场内监考员贴好条形码后,考生须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与本人
相符。如有问题,须立即报告场内监考员。
7. 考生考前25 分钟(语文、外语为考前30 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
题,开考15 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 分钟起)不得入场,考点发出考试结束信号后立即停止作
答。所有科目考试不允许提前交卷。交卷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 除外语科目外,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 铅笔在答题
卡上按照填涂示例将对应的选项涂满、涂黑;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 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
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作图时,用2B 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不准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语言文字答题,不准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的答题卡答题
区域外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无效。
9.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
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
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场内
监考员询问。
11.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立即停笔,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整理好,根据场内监考员指令依
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及附近逗留。
12. 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根据《刑法》规定,凡组织作弊、
替考或帮助他人作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号)(摘要)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
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
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
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
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除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
段、各科成绩无效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 至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 至3 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5.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考生有下列扰乱考试秩
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
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6.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
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
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
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
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请考生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后,亲笔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上交报名点。以上条款由考生本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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